综合布线系统水平缆线与建筑物主干缆线及建筑群主干缆线之和所构成信道的总长度不虚大于2000m。
配线子系统各缆线长度应符合如下图所示的划分长度。
图 配线子系统各线缆长度
与此同时,配线子系统各缆线长度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线子系统信道的最大长度不应大于100in。
2、工作区设备缆线、电信间配线设备的跳线和设备缆线之和不应大于10m,当大于10m时,水平缆线长度(90m)应适当减小。
3、F级的永久链路仅包括90m水平缆线和2个连接器件(不包括CP连接器件)。
4、楼层配线设备(FD)跳线、设备缆线及工作区设备缆线各自的长度不应大于5m。
在《用户建筑综合布线》(ISO/IEc 11801 2002—09)5.7和7.2条款,以及nA/EIA 568一B.l标准中,列出了综合布线系统主干缆线及水平缆线等的长度限值。不过,由于综合布线系统在网络的应用中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电缆和光缆,所以在相应的网络中所能支持的传输距离是不相同的。例如,在IEEE 802.3an标准中,综合布线系统6类布线系统在10G13ps以太网中所支持的长度应不大于55m,但6a类和7类布线系统支持长度可达到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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